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兴路”“教育为本”的战略思想,推动我省公路职工教育发展,更好地服务公路养建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省公路行业职工教育。
第三条 公路职工教育是公路事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它对提高公路职工文化素质、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技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公路职工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按照不同岗位,不同职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有效提高公路职工整体素质,并从中培养造就一批热爱公路事业,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及管理知识,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的优秀专门人才。
二 、 职工教育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五条 省公路局、市州公路局(总段、段、处)成立职工教育委员会或职教领导小组。职工教育委员会或职教领导小组一般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教育及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和审议职工教育的重大问题,协调职工教育与其它工作的关系。
第六条 省、市州公路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职工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不能设立专门机构的,应配备专职教育管理干部负责职工教育工作。全省公路职工教育实行归口管理,职工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各部门专业技术培训、岗位培训等教育需求,一律汇集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
第七条 教育机构和职教专职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职工教育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职教领导小组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督促检查有关职工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行。
(三)开展职工学历教育及各种业务技术培训等工作,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四)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公路职教工作经验。
(五)开展职工教育理论研究和通讯报道工作。
(六)负责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和职教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
三 、职工教育对象及政策
第八条 公路系统职工都有参加政治、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技术、业务骨干有优先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第九条 公路职工根据所在单位的计划和安排,接受各种培训(进修、深造),其成绩归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及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系统内能够组织或自行完成 的文化、技术业务培训,一律不得安排外培。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的学历教育,坚持“业余自修、学用对口”的原则,各单位要大力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自修学习。 对不占用或少占用工作时间,参加专业对口的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的职工尽可能提供方便,保证其参加面授、考试和短期复习时间。
第十二条 职工在学习(培训)期间,要严格遵守校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凡被开除学藉者,取消今后一切培训资格。
第十三条 经单位领导同意,并由教育部门签章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在学习期间可享受奖学金政策。在获得毕业证书以后,可按鄂组发(
1990 ) 15 号文件的规定报销标准学费的 50% 。
第十四条 经单位领导同意,并由教育人事部门签章参加硕士研究生班学习的职工,在获得毕业证书后,一次性奖励 5000 元。
第十五条 经单位委派或同意,专业技术人员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建立学历教育奖励制度,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办法。
第十七条 学费及奖励经费,从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职工教育考核及奖励
第十八条 每年的职工教育工作纳入省公路局对各市州公路部门、局直单位目标责任制,年底一并进行考核。 省局 将不定期地对各市州、局直各单位
职教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
第十九条 职工教育信息上报制度是职工教育考核重要方式之一。各地每完成一次培训活动(或其它教育活动),均应及时将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教育科并整理归档。上报材料应有(通知、名单、成绩、课程表、投入经费、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等内容)。省局教育科不定期对上报信息进行抽样核实。年底省局将各单位上报信息作为评价各地工作的主要依据。
五、职教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 为保障职工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 1.5% 作为职工教育专项费用,不足部分由各单位适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为:职工教育公务费、业务费、聘用教师酬金、培训费、一般小型教学设备的购置及有关职工教育的其它开支。职教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大型教学设备的购置,教育基地建设不在职教经费开支范围之列。
第二十二条 职工教育经费应建立教育经费专户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二 00 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省公路局一九九六年发布的《湖北省公路管理局职工教育管理试行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