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公路局(处):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扩大养护工程“四制”管理覆盖面,加快养护市场化进程,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公路养护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并在今年全省公路局长半年工作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省局养路科,以便修改。
附件:湖北省公路养护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湖北省公路养护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扩大养护工程“四制”管理覆盖面,加快养护市场化进程,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路行业管理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养护企业化、社会化、市场化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建、养、管统筹协调发展的方针政策,以深化公路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动力,不断提高养护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公路的“畅、洁、绿、美”和良好路况,改善公路的服务功能和整体形象,促进公路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施的基本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强化管理的原则;坚持推行“四制”、市场准入的原则;坚持分类推进、先干后支的原则;坚持检查验收、计量支付的原则;坚持目标考核、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 本意见适用于国道、省道、列养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组织养护,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二、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本意见所指的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和专项工程等五个工程类别。
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专项工程是指桥梁、涵洞及隧道维修加固、水毁修复、GBM工程、安全保障工程等,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96)附录B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安全保障工程,要优先安排。
第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确保养护工程施工路段的行车安全。
第十条 公路应常年保持以路面中心线相适应的流畅、顺适、鲜明的分车道线、路缘石线、路肩外缘线等公路特征线型。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逐步实施GBM工程,力争构成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十一条 对于公路养护的中修和小修保养工程,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行工程“四制”;对于公路改建、大修工程,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其招标投标范围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概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养护工程项目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按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
(二)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项目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招标投标程序组织实施,并报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三)20万以下的养护工程项目可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择优选用养护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四)工程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特殊养护工程项目根据需要可以由省公路局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项目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协助业主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第十三条 养护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合同管理。一个小修保养合同的规模一般不小于20公里,合同期不短于三年。
三、养护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省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交通公路行业规范、标准等;
(二)组织全省养护工程和技术管理培训,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和职工素质;
(三)负责全省养护工程程序监督管理,审查审批公路及桥隧改建、大修、专项工程设计和技术方案;
(四)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质量和管理程序执行情况,组织公路养护检查,发布情况通报;
(五)负责全省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和从业单位资质审查、复验工作,积极培育全省养护工程市场和养护主体;
(六)组织或参加改建及技术复杂的专项工程的竣工验收;
(七)履行工程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特殊专项工程的业主职责;
(八)审核、汇总全省养护工程年度计划报省厅批复,省厅批复后,分解下达各地执行,检查考核计划目标执行情况;
(九)指导全省养护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提高养护科技含量。
第十五条 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等;
(二)编制市、州养护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省公路局。根据省局下达的全省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编制分解辖区内养护工程目标计划,检查考核计划目标执行情况,发布情况通报;
(三)组织辖区内养护工程和技术管理培训,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和职工业务素质;
(四)定期组织检查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目标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审定养护工程技术措施和方案;
(五)组织大中修、专项工程等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参与改建及技术复杂的专项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履行辖区内养护工程项目业主职责;
(七)做好养护技术研究开发工作,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八)汇总、编制、上报各种养护管理表格,做好交通量、公路路况、水毁、大中修工程进度等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等;
(二)编制县、市养护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下达的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编制养护工程目标计划,定期组织检查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目标计划执行情况,发布情况通报;
(三)履行中修、小修保养等养护工程项目业主职责或受委托履行其他项目业主职责;
(四)编制、上报各种养护管理表格,做好交通量、公路路况、水毁、大中修工程进度等统计、上报工作。
四、参养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
养护工程项目业主一般为市(州、区)公路管理机构或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业主职责时,各公路管理机构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代表业主履行养护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具体管理职能。业主职责为:
(一)编制养护(年度、季度、月度、旬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养护项目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对养护工程项目的监督与检查,采取有关措施,保持公路路况稳定,确保公路行车安全畅通;
(三)采取措施规避项目风险,严格按合同进行管理,控制养护项目成本;
(四)负责建立健全养护资金管理制度,筹集养护项目资金,坚持按合同、养护项目工程进度、质量进行计量支付;
(五)组织与建立养护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对养护工程质量负总责;
(六)协助完成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处理;
(七)做好工程交(竣)工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八)组织养护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参与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监理从业资质,对业主负责,受业主委托实施工程项目“三控制、两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准备招投标文件,参与养护工程招标评标工作;
(二)在工程实施阶段,进行全面监督,包括费用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签发付款凭证、落实执行合同、调解争议、组织协调建设过程中各个方面的关系,审查工程结算清单;
(三)在工程缺陷期修复阶段,负责检查工程技术状况,鉴定有关质量问题,查明责任,督促检修。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设计从业资质,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同时,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
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养护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 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条 养护(施工)单位
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养护从业资质,应严格履行养护工程合同,服从业主的管理,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编制养护计划(即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生产要素的合理使用安排,对进入项目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保证项目优质如期完成;
(三)自觉接受业主、监理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搞好项目的现场管理,保证养护路段交通安全畅通;
(四)做好养护工程项目的自检、自评等工作,保证养护工程质量;
(五)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验收、归档工作,编制竣工文件及施工总结,参加交工、竣工验收;
(六)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责任期缺陷按要求进行修复、完善。
五、项目程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立项与计划 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项目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向省公路局上报建议计划,省公路局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交通厅审批后执行。改建工程或较大规模的专项工程项目,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要做好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并按基建程序要求履行申请立项、设计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 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及部分技术复杂的专项工程应采用招投标方式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 审查与审批 凡纳入年度计划的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审查或审批;改建和技术复杂的专项工程项目报省公路局审批。
对设计变更,由业主召集各方共同协商确定;重大的设计变更应报省公路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 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有关法规、文件执行。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施工管理 养护工程的参养单位应各负其责,保证工程按计划顺利进行。养护(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组建项目经理部或管理专班,本着按规范办事,按程序施工的原则,依照所签订的合同要求组织完成养护工程项目,保证工程现场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十六条 工程验收 施工单位提出分项、分部工程交工申请,监理单位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评定。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中修、大修、专项工程项目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公路局备案。改建工程和部分技术复杂的专项工程由省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
六、项目管理内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合同管理 养护工程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路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拨款和结算、交(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保证期、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主要条款,招标投标文件等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责任和义务,协商处理工程管理中的问题和合同未尽事宜,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 继续执行省交通厅现行公路养建投资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小修保养按月检查评定后结算,其他养护工程按进度计量支付。较大工程项目和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工程项目要设立独立账户,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进度管理 除日常小修保养外,其他养护工程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充分考虑不利因素,合理利用有利条件,保证项目进度按计划或提前完成。
第三十条 项目质量管理 建立、完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工作,建立质量例会,及时通报有关质量管理情况,进一步落实质量否决权制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安全管理 业主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狠抓落实”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强化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负总责。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制度 建立完整的养护项目管理体系,管好项目的人、财、物,从制度上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七 、养护工程质量标准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质量评定依据为《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5—94)、《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00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
第三十四条 小修保养 应保持公路常年路面、路肩、桥面整洁,边坡稳定,边沟、桥涵排水畅通,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对已实施GBM工程、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国家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国家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大中修及改建工程 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完整、可信的技术档案,确保工程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85%以上。
八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日常巡检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养护工程的日常巡检工作。检查养护出工、出勤率情况,及时指出公路病害,并督促整治,保持公路路况稳定。
第三十七条 月度检查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于每月底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单位负责人,根据《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要求,对本县(市、区)公路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月度检查。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可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月度检查,及时掌握存在的不足,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养护质量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八条 季度检查 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养护部门应根据各自不同特点,制定全市(州)季度检查措施,采取灵活、多样的检查方式,加强对本地区养护质量与管理的检查力度,促进全市(州)公路养护质量与管理水平平衡发展。
第三十九条 半年检查 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半年全面检查,核实计划执行、养护生产任务完成以及养护质量与管理等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养护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省公路局原则上也要组织全省半年检查、督办工作,检查各市(州)养护工程计划执行、生产任务完成、工程质量及管理等情况,督促各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年终检查 每年12月份,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各县(市)有关人员对本市(州)各县(市、区)公路养护质量与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各县(市)年度养护工作,评定公路技术状况。省公路局每年对全省公路状况进行一次抽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一条 奖惩 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可从小修保养经费中预留1%—3%的费用,作为养护考核及奖惩的经费。依据养护工程合同,预留合同费用的10%作为养护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月度、季度、半年、年终等检查评比中,均被评为合格以上单位的,可按比例返还保证金,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将按比例扣除保证金。
九 、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项目综合考评办法,并报省公路局备案。
本意见由湖北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