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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网工程质量巡检暂行办法

为适应湖北省公路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公路行业质量管理优势,强化路网工程建设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路网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在省交通厅的统一领导下,省公路局成立全省干线路网、县际及县通乡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巡检组(简称"省局质量巡检组",下同),并委托各市州交通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成立干线路网、县际及县通乡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巡检组(简称"市州质量巡检组",下同)。为规范质量巡检工作,明确质量巡检职责,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组织管理
  省局质量巡检组负责全省质量巡检工作。各市州质量巡检组负责本市州质量巡检工作,在业务上接受省局质量巡检组的指导和管理。
  质量巡检组由3-5名质量巡检员组成,质量巡检员由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施工经验的专业技术干部担任。
  各市州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立从市州到县市的路网质量巡检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巡检范围
  所辖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干线路网一、二级公路、县际及县通乡公路建设现场(包括料场、拌和场、半成品加工厂和施工作业现场)。
  第三条 巡检依据
  国家和部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试验检测规程。
  第四条 巡检内容
  已完或在建分项工程质量、工程所需原材料质量、各种混合料拌和摊铺质量、各项施工工艺质量、现场文明安全施工。
  第五条 巡检员职责
  质量巡检员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巡检,质量巡检员履行以下职责:
  1) 经常巡察施工现场,发现并记录存在的质量问题。
  2) 及时发出指令,要求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发现的质量问题限期进行整改落实。
  3) 及时向上级交通、公路主管部门、上级质量巡检组汇报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定期(每季度)反映质量情况。
  4) 配合上级质量巡检组进行现场质量巡检,调查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督促落实巡检组的质量处理意见。
  5) 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辖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按规定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六条 巡检员职权
  质量巡检员按行政管理权限,行使以下职权:
  1) 进入被检查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有权调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2) 对发现的一般质量安全问题进行反映和处理,对重大质量问题向省局和省质量监督机构汇报。
  3) 有权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提供所需要的质量文件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以便验证检查。
  4) 审查相关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和质量报表。
  5) 有权责令返工和停工。
  6) 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严重违规的施工、监理单位或个人可要求建设单位提出全线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全省(或市州)通报批评或清退,或按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质量巡检员应对所属的交通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质量巡检员应服从上级质量巡检组的业务管理,积极覆行职责,配合质量巡检组的工作,落实质量巡检组的意见。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质量巡检员,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给予一定经济奖励。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 隐瞒重大质量和特大质量事故,不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上报的;
  2) 不落实质量巡检组质量处理意见的;
  3) 对举报的质量问题隐瞒不上报或不调查核实的;
  4) 对质量问题视而不见、包庇回避的;
  5)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行业内部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并不意味替代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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